建立老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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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老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制度
2023-09-21 06:17:00
国家卫健委老龄司数据显示:2035年左右,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突破4亿,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到2050年前后,我国老年人口规模和比重、老年抚养比和社会抚养比将相继达到峰值。“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尊老、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依法保护老年人权益,需要制度支持,也需要各界参与。
  我国历来重视老年人权益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3月专门发布《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并于2021年、2022年、2023年连续三年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今年发布的案例中,涉及消费欺诈、监护监督、养老服务、财产处分等各种类型,对保障老有所安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但在生活中,部分老年人不仅一般的赡养得不到保障,甚至还会遭遇诈骗。在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由于身体机能衰退,或是法律意识不高,不知如何维权,以及受“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思想影响,老年人往往处于不愿、不敢、不能“诉”的境地。
  为了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建议建立老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制度。
  从技术角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政策,在立法上给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新领域如老年人权益保护案件预留了空间。
  但另一方面,从主体上说,目前在我国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有检察机关,还有符合一定条件的环保组织、省级以上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但环保组织涉及的系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以上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涉及的为消费领域,对于诸如老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则缺乏明确的对接机构;同时,根据前述规定,目前在法律规制及政策解释上,仅对检察机关代表老年人提起公益诉讼留有空间;另外,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基本上属于私领域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检察机关介入的角度与边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容易引发争议之处。
  为此,建议在民事诉讼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以明确的法律条文确立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
  其中,扩大提起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是重要内容。除检察机关外,可以以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方式,赋予其他相关主体提起老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权利。
  在此,各省市的老年基金会是个选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就指出,“鼓励各类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慈善组织加大对老龄事业投入”。依民法典规定,老年基金会为公益目的成立,系非营利法人,而且其宗旨就是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比其他社会组织更了解老年人的需求。
  另一类组织,可以考虑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例如律师事务所,依律师法规定,其具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为老年人权益提供公益法律服务乃其题中应有之义。上述老龄工作意见也明确,倡导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为老年人减免法律服务费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并强调“建立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为老年人便利参与诉讼活动提供保障”。
(文章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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