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人破产司法实践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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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人破产司法实践案例
2024-04-14 07:05:00
●梁某锦个人破产重整案:本案是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梁某锦被法院裁定适用个人破产重整程序,与债权人协商免除利息和滞纳金、三年内偿还本金,梁某锦努力打拼、积极偿债,提前15个月完成履约。本案正确适用个人破产程序,通过重整程序清理债务人的债务,压实了债务人的诚信义务,依法免除债务人剩余未清偿债务的责任。
  ●呼某晖个人破产清算案:本案明确了债务人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清理债务的条件以及裁判规则,明确了豁免财产清单的审查标准,明确了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审查标准,明确了债务人在考察期内应当遵守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
  ●李某英与温某培个人破产重整案:本案对夫妻双方合并重整方式进行了探索。个人破产中,因破产而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必要,且成本大。在夫妻双方均申请重整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合并重整的方式,指定同一管理人,适用同一份重整计划草案,批准重整计划之后也便于执行。
  ●朱某林个人破产重整案:本案债务人在重整期间利用信用卡套现清偿个别债权人的借款,该行为违反了个人破产条例等有关规定,法院依法对其罚款2万元,同时终结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不予受理李某国个人破产清算案:人民法院受理个人破产申请,应当对债务人的“破产原因”进行全面审查。本案中,债务人对财产变动经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并过度举债归还,导致法院无法认定申请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故对其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陈某君个人破产重整案:债务人无论在申请破产前,还是在破产程序中,均应体现其已尽到尽力偿债的义务。是否尽力偿债,是判断债务人是否遵守诚信义务的依据之一。本案中,债务人存在逃避执行的行为,执行法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限制消费令,并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但因未找到债务人,未能实施拘留措施。申请人未尽到尽力偿债的诚信义务,故对其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文章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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